姑姑代侄女保管彩礼,能否以抚养费为由不返还?

发布时间:2025-03-27 14:52:48


姑姑把侄女抚养长大,代侄女收取保管彩礼。侄女婚后想要回彩礼做生意,但姑姑却说存在抚养成本,而且害怕侄女经营不善亏本,不愿返还彩礼。姑姑说的“抚养费”能否成为不退或少退侄女彩礼款的正当理由?这案子可咋办?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因保管彩礼款引发的家庭纠纷案件。看看法官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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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诉称,其自幼父母离异,由爷爷、姑姑抚养长大。2023年5月,王某谈婚论嫁期间,其姑姑、姑父夫妇二人以“娘家人”身份代为接收二十余万元彩礼。婚后,王某小两口做生意需要用钱,多次向姑姑要求返还彩礼。姑姑夫妇二人辩称,保管系防止年轻人挥霍,而且存在多年抚养的成本,以及支付了王某筹备婚礼的费用等,所以未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

法院调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彩礼的归属。在双方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汝南法院认为,原告自幼由其爷爷及姑姑抚养长大,其姑姑实际上履行了监护人的抚养责任,王某的彩礼款属于家庭共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成本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汝南法院主持多轮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姑姑将彩礼款70%返还给原告。经承办法官的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现场退还彩礼款。

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亲属代管彩礼的典型纠纷,揭示了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的现实冲突。结合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精神,彩礼应视为男方家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女方家庭的整体赠与,近亲属代管行为不改变其共有性质。本案中,原告姑姑夫妇虽非原告父母,但其长期抚养关系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共同体,故对彩礼的处分需遵循共同利益原则。其次姑姑夫妇作为女方近亲属代管彩礼的行为虽具有传统习俗背景,但其法律性质仍属《民法典》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不得突破物权归属底线。

在具体处置上,法官考量到三重因素,一是姑姑夫妇的确为筹备婚礼支出了一定成本;二是王某和其丈夫婚后独立的生活实际需求,其主张返还彩礼用于小两口的生计具有正当性;三是姑姑及爷爷多年的抚养付出,爷爷今后生活问题等在返还时也给予一定考量。这种“支出扣除+合理分配”的调解思路,为亲属间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的示范路径。

此案的成功化解,印证司法裁判既要严守物权归属法定底线,也需用“家庭账本”思维贯通法理情,让传统习俗在法治框架下焕发新的生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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