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误工费认“劳”不认“老”——保障“超龄”农民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3-28 09:40:28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农村,普遍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仍从事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的情况,那么“超龄”农民因事故受伤,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平舆县某路段时,与原告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韩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黄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韩某无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韩某十级伤残。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25年,韩某诉至平舆法院,要求黄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韩某系农村村民,事故发生时年满54岁,虽然已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岁,但根据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状况以及韩某提供的其农村户籍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够证明韩某长期从事农村农业生产,其仍具备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人身损害赔偿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并未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误工费的依据,韩某因本次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故结合本案案情,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韩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 


误工费认"劳"不认"老"。误工费的主张是以被侵权人有无收入来源以及是否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为评判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而农民的收入来源于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因侵权行为导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则意味着收入减少。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及是否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的客观事实,并非片面的以法定退休年龄划线,农民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能提供农村户籍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明材料,也可主张相应的误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本案从维护“超龄”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 超龄”农民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依法保障“银发”劳动者通过劳动实现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鼓励老年人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贡献“银发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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