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浅见

  发布时间:2009-07-07 09:12:05


为贯彻落实好调解工作方针,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认真研究,注重培养审判人员调解案件的能力,以调解论英雄,把调解作为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首要选择,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避免矛盾激化,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现结合近阶段所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情况及主要做法,就如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制度进行探索。

    一、2008年以来案件的办理情况。

    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8件,赔偿总额为568910元。这28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是:故意伤害14件、交通肇事8件;抢劫4件、寻衅滋事1件、过失致人死亡1件,通过调解后结案23件,调结率82.14%。民事部分已实际赔偿兑现22件,兑现金额为490780元,兑现率为95.1% 。  

    二、主要认识及措施

    (一)、正确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也有助于减少执行负担。在具体工作中,应注重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尽最大限度进行调解,对给予被害人造成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主要从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依法处理,妥善化解被害方当事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切实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将此情形作为刑事部分从轻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从宽处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在处理个案的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团结,促进和谐。08年底结案的徐平心、苏小舍自诉蔡春芝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案,自诉人于200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院受理该案后,尽管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当事人基于产生该案的原因,双方的对立情绪再一度膨胀。接着就是双方当事人长期的上访、缠诉,引起县领导及政法机关、信访部门的关注。08年11月份我们抓住案件出现的有利时机和当事人的心理,充分利用法律,以迅速、适时、适当的调解方式,通过连续九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法律、人情、社会稳定入手,帮助当事人分析长期诉讼给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使双方当事人从打官司争高低、比胜负的阴影中解脱出来,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撤回自诉,案结事了。

    (二)、积极探索创新调解方法,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刑事诉讼工作的有效协商,就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对有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侦查、检察机关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开展相应调解工作,并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相关扣押、冻结等措施,为审判阶段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三)、对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中的大部分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伤害案件多因民事纠纷引起;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犯罪;未成年人需要挽救、教育等等。对于因这几类犯罪案件给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的,从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并结合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入手,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做好被告人的工作,在有效地消除因案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上下功夫。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充分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被告人或其亲属切实认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及时赔偿,最大限度的安抚被害人,并以此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的情节。同时辅之以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使被告人真正的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和决心,并力争及时给付赔偿,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进而得到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大胆适用缓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同时也相应地节约了司法资源;由此,既惩罚了犯罪,又教育、挽救了被告人,真正的对社会的和谐、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方式方法

    通过实践,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独具特色的调解思路和调解方法:围绕一条主线、提倡两个程序、抓住三个环节、四心感化群众、五法化解积怨,即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紧紧围绕提高案件质量这一条主线,大力提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这两个程序运用,牢牢抓住庭前、庭中、庭后调解三个关键环节,用公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感化当事人,通过采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协助调解”、“调判比较”“爱心感化”五种调解方法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积怨。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刑事审判法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应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表现,在庭前法官通过和当事人初步接触,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通过释法答疑征得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同,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极力要求调解,被告人履行能力强的案件及时作出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在庭前不能形成一致认识的案件则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庭中法官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继续对案件进行调解。庭中调解不成,可以庭后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法官要有责任心、公心、耐心、细心。综合考虑本地风土人情、人文特征和社会环境,以高度的责任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用公心赢得当事人的认同。面对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细心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被害人能够接受的赔偿底限、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爱心感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协助调解、调判比较五个步骤促成调解。首先法官将仁爱之心融入调解工作中,通过言行举止感化当事人,为促成调解奠定感情基础。其次让被告人和被害人换位思考,使当事人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从而为调解奠定心理基础。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让当事人了解法律,为顺利调解奠定法律基础。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助案外人的积极作用,为促成调解奠定群众基础。最后法官通过诠释法律,对比调解和判决对于双方的利害,让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为促成调解奠定思想基础。调解的案例如,被告人马季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马季因女朋友被调戏将冯晓等三人砍成轻伤,在侦查、起诉阶段都未调解成功。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仍然比较大,办案人员经过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被告人马季及被害人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兑现完毕,马季认罪悔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刑事部分从轻处罚。双方满意,社会反响较好。

    四、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

    我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紧密联系起来,在法律所允许的幅度内,充分用好是否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权利及把握好“酌定从轻”的限度。被告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即使被告人方积极赔偿,我们也对其严厉惩处,不会考虑赔偿而对其“酌定从轻”,杜绝“以钱买刑”的现象发生。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一)、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案环节只有结案, 没有立案可查。法院立案庭仅就刑事部分审查或登记后立刑事案号,至于该案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在案号上区别不开;至于刑事部分在审理中当事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庭就更不掌握了。此种现象不符合审判流程管理。

    (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不够规范。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没有委托聘请代理人、辩护人的,原告人勉强举出证据后,被告人也不懂附带民事赔偿的计算,质证、认证那就是合议庭的事了。有时法官在庭后还不得不为原告人方补充“收集”证据。

    (三)、关于司法鉴定问题。在有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做出伤情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另一方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有违公正,允许的话对审限期又是一个挑战,只能与公诉机关协调,办理延期审理手续,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使工作陷于被动。建议对于一般伤情或者伤残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往往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诉讼请求,目前的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但缺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建议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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