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能作为做定案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5-04-09 08:25:01


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但往往因书证、物证等关键证据的缺失而陷入困境。随着手机等录音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遇到纠纷时倾向于采用录音的方式来固定事实,以期最大程度地还原纠纷经过。然而,这些不同载体上的录音能够成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吗?在录音过程中,又应当注意哪些关键问题呢?近日,汝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官对录音证据的采信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启示。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谢某、李某合伙在新蔡县承包修路工程,被告李某联系原告王某为其提供挖掘机在工地上挖土,约定租赁费每小时100元,油费由被告谢某、李某负担。原告为二被告提供挖掘机挖土,完工后,二被告未与原告结算,也未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后,二被告称与原告协商,原告便撤回起诉。原被告在私下协商过程中,原告将协商过程全程手机录音,录音中二被告谈及原告的租赁费时,均认可尚拖欠原告租赁费的事实,并陈述“才七万多块钱”及“下五万都给你”等相关欠款金额事宜,虽然二被告对下欠租赁费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自认欠付原告的租赁费用不少于五万元。


法院审理


汝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在录音中所指应是原告诉讼请求的概数或约数,不能明确反映出欠款数额,至于被告谢某其后陈述的“下三四万先给他,下五万也先给他”,表述的数额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被告谢某陈述的上述内容,系对原告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又因二被告系合伙关系,故本院酌定二被告尚欠原告挖掘机租赁费 50000元。因此判决二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5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应当尽量形成书面合同或欠条,同时注意收集与保存转款凭证、结算凭证、催要记录等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书面证据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录音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通过手机等介质录音保存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在录音过程中要明确通话人的身份。2.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并留有原始载体。录音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尽量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明确欠款数额。同时,录音应当留有原始载体,保持原始性和完整性,没有被剪辑和拼接。3.录音的取得方式不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通过胁迫、欺诈方式取得录音材料,不得私自在他人居所安装窃听设备取得录音材料,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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