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当心!持有这“种子”可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5-04-16 15:34:49


罂粟是毒品原植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种植、贩卖、吸食等。但生活中,有些人不学法律或心存侥幸,有的把罂粟壳当作偏方治病,有的用作调味品,有的在房前屋后菜园里种植赏花......这些行为都已触犯了法律。这不,汝南县有位农妇因为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种子而被判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申某,因为听说罂粟种子可以治疗感冒头疼和腹泻,于是便找来一些罂粟种子存放于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该批种子重量为203.83克。经河南某植物检验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种子种属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子未经灭活,具有活力。
法院判决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鉴于被告人申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罂粟不是“灵药”,对身体无益,罂粟种子本身虽不含致人上瘾的毒素,但如果未经灭活,仍具有繁殖能力,极有可能落地生根成为害人之物,私自持有等行为被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罂粟美丽的背后蕴藏着邪恶,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持有,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使用,均触犯法律。部分群众对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法律后果缺乏认识,存在“少量持有不违法”“自家种植不害人”等错误观点,以食用、药用、观赏等理由非法种植,这都是违法行为。在这里法官提醒人民群众要提高辨识能力,增强自身防范意识,强化法治观念,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切莫以恶小而为之,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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