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业主误装修他人新房,为何物业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4-23 08:27:33
购买新房、装修新家是中国家庭的头等大事,不容闪失,可河南省平舆县的马大哈业主却在新房装修即将结束时,才发现装修的是他人新房,为自己带来了一系列的烦心事。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误装修他人新房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业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购买了平舆县某小区6号楼2单元301房屋一套,并于2022年1月验收该房屋。2023年6月,张某准备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时,误认为其购买的房屋是6号楼1单元301房屋(实际房主系王某),因房屋交房时房门安装的是密码锁,张某的密码无法进入6号楼1单元301房屋。随后,张某向物业公司索要6号楼1单元301房屋的房门密码,物业公司在未核实房屋实际业主信息的情况下,将6号楼1单元301房屋的房门密码告知了张某,张某得以进入6号楼1单元301房屋进行装修。2023年9月,装修即将结束时,张某才得知6号楼1单元301房屋属于王某所有。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义务,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张某与物业公司、王某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将物业公司、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在平舆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已通过物业公司交付给张某,在张某要求装修其购买的房屋时,物业公司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未核实房屋业主的情况下,将王某房屋的大门密码告诉张某,管理上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张某进入王某的房屋进行了装修,造成张某装修错误的损失,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在购买房屋并收房后,进入自己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对照购房合同进行核查,但张某疏忽大意,错将王某的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并向物业公司索要房屋大门密码,其未尽到核实义务,就进入王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张某自身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经核算,张某的损失近9万元。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张某支付房屋装修款20000元,并退还抽油烟机一台。张某剩余的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原、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20000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通常这类装修错房屋案件,首先判定装修错房屋的主要责任方。本案中,张某作为房主,在物业公司正确交付房屋后,仍粗心大意认错房屋,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经核实房屋信息,便将他人的房屋门锁密码告知张某,导致张某错误的对他人房屋进行了装修,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根据装修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程度来判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和装修工人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购买装修材料的支付记录,用以证明其装修房屋花费的数额。经过法院调解,王某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补偿了张某部分损失。而张某剩余的损失,则按照张某和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在此提醒,购房者在装修房屋前一定要经过交房验收,务必认真核实、确认房屋的具体位置、相关信息后再装修,避免因装错房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提高服务管理质量,完善钥匙管理、装修备案及巡查制度,避免管理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责任编辑:赵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