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薪,终成“手铐金”——新蔡法院切实捍卫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5-04-28 16:46:54


“辛辛苦苦干了一年,老板却拖着工资不发,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我该怎么办?”很多农民工在面对没有用工资格的“黑包工头”拖欠工资时,往往感到无助和愤怒,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血汗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其实,法律早已为劳动者撑腰,就算你是“黑包工头”,只要实际雇人干活,欠薪逃匿照样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9日,陈某军等劳动者到新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新蔡县某小区二期包工头彭某平拖欠其劳动报酬。2023年2月8日,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彭某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彭某平在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陈某军等48人劳动报酬。被告人彭某平逾期仍未支付劳动报酬。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新蔡县公安局。彭某平到案后,经核实共拖欠48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888735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彭某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彭某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工程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一些涉案单位和个人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对于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包工头,虽然系违法用工,但是其作为实际的雇主,对于其雇佣的劳动者同样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平没有施工资质,承接劳务分包工程,属于违法用工。被告人彭某平本应将工程款优先保障工人工资足额发放,但是彭某平却逃避支付义务以工程款被公司扣除为由,为儿子结婚购买车子,也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在执法人员打电话,邮寄材料,发短信通知其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解决问题,声称没有收到电话、信息、邮寄材料。被告人彭某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蔡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欠薪的主观意图和事后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节,判决被告人彭某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体现了罚当其罪,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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