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平有期徒刑五年,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和拘役五个月。
2009年农历3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平在安徽省临泉县张集镇上自己家里,将尚学(另案处理)在新蔡县古吕镇拐走的小花(女,9岁),介绍卖给王和。被告人王和以300元的价格将小花收买,给其弟做妻子未成。后将小花丢弃,现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为贩卖儿童的尚学介绍、接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将其丢弃,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李平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法定的减轻或从轻情节;被告人王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酌定的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