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征地赔偿款 治安主任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7-09 09:47:58


    7月7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田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田有系新蔡县栎城乡张庙村委治安主任兼张庙村委费庄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0月22日新蔡县洪河下游工程迁安工作领导小组向枥城乡财税所拨付征地赔偿款32697元,以赔偿因小洪河治理征用5.19亩耕地,给栎城乡张庙村委费庄村民王福、李和、王民等农户造成的损失。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田有会同张庙村委支书赵正在加盖张庙村委公章后,将此款从枥城乡财税所领出,除对王福赔付10000元外,余款22697元被田有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有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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