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日专辑 | 严禁非法采矿,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5-08-14 10:06:13
2025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今年全国生态日的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节日寄托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深切向往,凝聚着全社会守护绿水青山的共同心愿。然而,当大家都在为呵护生态环境添砖加瓦时,总有一些行为在侵蚀着我们的生态根基。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和宋某某二人在禁采期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8月7日、9日、10日三个晚上,组织铲车、钩机、运输车辆,在河流三岔口汇集处盗采河砂3821.1吨,盗采的河砂堆放到泌阳县某工艺制品厂。经评估,涉案非法盗采河砂价值为152844元,该非法采矿生态修复项目需覆盖砂石400吨,概算需资金35000元。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在禁采期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河砂3821.1吨,价值152844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共同盗采河砂,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分工负责,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张某某、宋某某均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在案涉场地栽种树木,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应当共同承担修复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除恢复原状外,可以同时要求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 因此,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相应刑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非法采矿不仅会破坏河道自然形态、导致水土流失,影响防洪排涝安全,还会损毁河床植被、破坏水生生物栖息环境,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更会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泌阳法院在此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任何无视法律、罔顾生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赵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