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发育迟滞 盗窃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09-07-09 10:15:04


    2007年5月13日上午11时许,家住汝南县罗店乡的被告人姜某在同村村民姚新全家中看人打麻将时趁人不备窜至姚新全家西屋内,将姚新全家西屋床上的277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被告人已把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后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书鉴定:被告人姜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成栓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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