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上盗窃下车拒抓捕 盗窃转化抢劫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09-07-09 10:17:50


    2009年6月,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书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闫书来窜至一辆驻马店发往新蔡的客车上,行驶途中,被告人闫书来用利器将与其坐相邻的乘客王付云裤子右后兜割破,盗取现金1400元。当客车行驶至汝南县汽车站,王付云准备下车时发现其裤子右后兜被划破,1400元钱被盗走,怀疑是坐在其身后的被告人闫书来所为,即伸手拽住被告人,让被告人将盗取的钱拿出来,后王付云与被告人闫书来厮拽着被他人推挤下车。二人在车下争执时,被告人手持一把折叠式匕首将王付云扎伤,王付云之妻韩喜勤在与被告人夺匕首时左手也被扎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后旁人报警,汝南县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闫书来抓获。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书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在车上盗窃,但抗拒抓捕是在下车后实施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公具上抢劫,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庭审中,被告人拒不认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闫书来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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