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盗窃从重判 三进“宫”后再入狱

  发布时间:2009-07-09 10:21:31


    被告人孟某系汝南县汝宁镇一无业游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流氓罪、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2008年11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孟某窜至汝南县汝宁镇“周记炒鸡店”门前,将李振鹏停放在门前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被害人李振鹏发现其电动车被盗后,当即启动电动车上的报警器,发现被告人孟某正推着其被盗的电动车向东逃。李振鹏与其朋友追上被告人孟某,将其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经价格评估,李振鹏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790 元。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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