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解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魏红生各项经济损失四万元。
2008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解伟与被害人魏红生同在汝南县三里店乡三里店村吴保成家中喝酒,喝酒当中解伟与魏红生因话不投机而发生口角 ,后被人劝开。被告人解伟心存不满,当日下午3时许,解伟与魏红生又在村路口相遇,解伟遂上前朝魏红生身上捶一拳、跺一脚,并用砖块砸魏红生头部,把魏红生砸倒在地,魏红生当即左耳出血。魏红生受伤后先后在汝南县中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2天,诊断为:1、左侧颞骨骨折;2、左侧中颅窝底骨折并面神经麻痹;3、外伤性左鼓膜穿孔,花医疗费、鉴定费共计34136.71元。后经法医临床学鉴定,魏红生的损伤属轻伤。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解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解伟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