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为农“保苗” 销售伪劣种子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25-11-13 08:18:22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可农户们播下的豆种,却因为种子有假,长出了令他们欲哭无泪的“歪瓜裂枣”。该怎么惩罚这些销售假种的不法之徒?近日,汝南法院审结一起因销售假种子引发的刑事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如何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以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汝南县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购买“汾豆79”豆种50000公斤,每公斤9.8元。杨某某先后从王某处运回“汾豆79”豆种51600公斤,其中10000公斤经周口市川汇区农业农村事业发展中心检疫合格,价值9.8万元。杨某某将该批种子销售给农户种植,后农户发现种植的“汾豆79”豆种不结豆夹、豆夹稀少、豆夹表皮发黑等问题。农户向汝南县农业农村局反映,后经河南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杨某某销售的“汾豆79”豆种鉴定:待测样品与对照品种“汾豆79”经用36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24,判定为不同品种。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提醒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助力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销售伪劣种子严重侵犯了我国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破坏、危害农业生产安全,让农民蒙受严重经济损失。伪劣种子流入市场,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普通商品造假,一袋伪劣种子背后,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痛苦、一片土地的荒芜,更涉及到是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本案中,王某明知其销售种子与品种“汾豆79”为不同品种仍对外销售牟利,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通过对其危害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刑事打击,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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