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为切实加强案件调解工作,进一步推动“调解年”活动的有效开展,平舆县法院于7月9日正式制定文件规定,促进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在全院树立“以调解论英雄,以案结事了论政绩”的指导思想,促进每位干警都要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让调解理念深入人心,调解工作人人热心,调解效果深得人心。
二是把调解不仅作为一种最好的办案结果去追求,更要作为一个工作过程,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做到应调尽调,确保案结事了,力争从源头上避免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
三是案件以调解结案并且当庭履行完毕的,每件补助办案经费50元(含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行政和解、执行和解);案件以调解结案有履行期限的,每件补助经费20元;调解结案虽有履行期限,但经承办庭、承办人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完毕,不再进入执行程序的,每件也补助办案经费50元。结案案件所收诉讼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以该案件实际收取的诉讼费用数额予以补助。
四是本通知第3项所规定的办案补助,以每月各庭所交卷宗为补助依据,由院指定专人检查后,每月将办案补助直接发放到庭里,由各庭统一支配。
五是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确有责任的,发表意见错误的合议庭成员,每人罚100元;案件被改判的(含申诉、申请再审改判),按发表意见错误的合议庭成员,每人罚50元(所罚款从办案补助中扣除)。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发表意见错误的审委会委员每人罚100元;被改判的每人罚50元。
六是在工作中为避免片面追求调解,而使案件久拖不决,确因案情需要延期审理的,应报主管院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