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事故发 好心司机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09-07-15 09:43:16


   2008年11月6日,确山县任店镇赵湾村的夏某 到镇上赶集,回家的路上遇同村村民陈某,夏某见陈某开一机动三轮摩托车,便提出搭个“顺风车”。夏某属于热心肠人,二话没说,便让陈某坐上了车。当车辆行使至确山县任店镇赵湾村马楼水库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夏某从车上摔下,造成夏某重伤。夏某受伤后,入住确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886元。陈某在夏某住院期间为夏某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夏某索要无果,一怒之下,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用共计53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无偿搭乘被告车辆,原告从车上摔下来,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损失。之所以支付给其2000元,是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搭乘陈某所有并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乘车,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陈某均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陈某在运送夏某时发生事故,造成夏某人身损害,陈某应当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区别于“有偿”乘车的情形,否则不利于弘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等善良风俗的弘扬。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核算的医疗费等数额,法院酌定让陈某承担50%的责任,计10323元。除去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的83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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