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称分居满三年 非因感情判不离

  发布时间:2009-07-15 09:58:35


    虽已经分居三年,但非因感情不和的原因,仍被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7月13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女)自由恋爱登记结婚。2006年春节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2007年春原、被告尚有联系。2007年8月24日原告还给被告汇过10000元现金。原告起诉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已分居三年多,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原告于2007年8月24日还与被告有联系并给被告汇钱,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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