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西平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2-04 15:37:14
“一案胜千言”,典型案例是司法智慧结晶,具示范导向、教育启迪与警示提醒之效,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准对接群众司法期待。西平法院始终重视案例发布工作,继 2024 年后,2025 年再度精心筛选出十件涵盖多领域、具代表性的案例,以裁判明规则,以案例树导向。
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等47人电信诈骗案——依法严惩跨境电诈,斩断犯罪链条守护民生
案例二:田某职务侵占案——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
案例三:黄某与方某婚约彩礼纠纷案——合理界定彩礼返还,倡导文明婚俗新风
案例四:吕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例五:徐某某与西平县某小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明晰校园伤害责任边界,强化未成年人安全保障
案例六: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予认定“砍头息”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案例七:康某与焦某离婚案——柔性调解厘清抚养义务,引导理性对待子女教育投入
案例八:刘某某与某眼镜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界定专业服务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九:王某等64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高效执行解“薪”愁,司法为民护民生
案例十:朱某申请执行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执行婚外赠与返还,守护婚姻财产与公序良俗
林某等47人电信诈骗案
—依法严惩跨境电诈,斩断犯罪链条守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境外加入、成立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开设诈骗盘口,以虚假网络赌博、投资理财约炮刷单、U币返利等方式对境内外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我国34名被害人8099923元人民币。
2018年7月,林某带领被告人周某加入林某某(在逃)位于柬埔寨巴域木牌的网络赌博诈骗公司(108网投诈骗盘口),林某担任公司组长,负责员工培训话术;后公司成立008网投诈骗盘口,2019年9月,林某伙同他人将008网投诈骗盘口和部分员工转移到缅甸妙瓦底城外酒店二楼独立运营;2020年1月,008网投公司转移到妙瓦底金鑫园区B栋1楼。2021年3月,林某带着008网投诈骗盘口和员工加入位于妙瓦底金鑫园区A栋4楼(后转移至妙瓦底亚太城诈骗园区)的天元公司,2021年年底,该公司开设精聊诈骗、海外盗U、海外棋牌等诈骗盘口。2022年5月,林某将部分员工输送至亚太城诈骗园区的创兴公司,实施约炮刷单诈骗。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周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出境后直接到境外犯罪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境外加入、成立诈骗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等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周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对周某等46人判处不等的刑罚。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99923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呈现集团化运作、跨境化布局、链条化滋生的特征,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养老钱”“救命钱”等切身利益,更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危害金融秩序与国家安全。法院对参与境外诈骗公司的被告人精准处以刑罚,以法治力量斩断跨境电诈的“人员链”“利益链”,有力震慑潜在不法分子,向社会传递“境外不是法外之地,参与电诈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立场,以及“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司法理念,为推进跨境执法协作、全链条打击电诈黑灰产业提供了司法实践指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田某职务侵占案
—依法严惩职务犯罪,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员的职务之便,将其代为收取的某小区部分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电费、垃圾费等费用共计61.961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22年7月14日,田某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田某系自首,且在公安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长期多次侵占所在公司的财产,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赔违法所得51.9611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金,直接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破坏内部管理信任基础。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通过判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体现了“打击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的司法理念。该判决不仅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警示从业人员恪守职业操守,更以司法手段倒逼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监督与风险防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为,以司法刚性切实守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为民营企业安心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黄某与方某婚约彩礼纠纷案
—合理界定彩礼返还,倡导文明婚俗新风
基本案情
2021年,黄某(男)与方某(女)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黄某按照习俗向方某给付彩礼款和三金。2025年3月,双方发生纠纷分开居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将方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及三金首饰。被告方某认为纠纷责任方在于黄某,按照传统习俗,不应退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金额,男方在订婚及举行结婚仪式共给付女方彩礼188000元,购买三金价值17822元,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本案中,原被告虽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考虑到本案彩礼高达20余万元,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结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程度、当地习俗、给付财物的目的、陪嫁物品、生活开支、转账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方某退还原告黄某彩礼款3516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婚约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阐述该类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黄某与方某虽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并未机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程度、当地习俗、给付财物的目的、陪嫁物品、生活开支、转账情况等因素作为考量依据。这种裁判思路既尊重婚姻的本质是感情结合,也保护了给付彩礼方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吕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丁某某与吕某某系同村村民。2022 年4月,因丁某某整容需要,吕某某向银行贷款并将贷款金额转借与丁某某,2022 年7月3日,丁某某向吕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其中明确载明“让吕某某帮我向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及“个人欠款吕某某5000元”。2023 年,保理公司以保理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某人民法院,要求吕某某支付应收账款38060 元及支付违约金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某给付原告保理公司应收账款38060元,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因丁某某未将欠款支付给吕某某,吕某某遂将丁某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款项交付方式多样,法律并不要求必须直接交付至借款人手中,以实现借款人借款目的为资金的最终流向,亦可认定为履行了交付义务。本案中吕某某虽未直接将款项交付丁某某,而是根据丁某某在《借条》中认可的“帮我向贷款公司借款”之安排, 通过向保理公司支付款项等方式,实现了资金周转,最终用于丁某某的整形消费目的。该资金流向与《借条》内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吕某某已履行出借义务,丁某某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但吕某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并非其合法自有资金,吕某某的行为为转贷行为,故吕某某与丁某某之间的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虽合同无效,丁某某应将案涉款项返还吕某某。关于案件中涉及的5000元借款,因有借条与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资金周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频发,为了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明确民事行为边界、警示相关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载明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及明确界线。若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公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为谋求高利或为了“朋友情谊”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造成不利后果。
徐某某与西平县某小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明晰校园伤害责任边界,强化未成年人安全保障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下午1时许,徐某某从操场跑至教室门口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老师联系徐某某父亲未果,徐某某父亲于17:30分左右将徐某某从学校接走,后将其送往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1869.24元,医保报销7634.71元,自费4234.53元。2025年3月16日、7月5日徐某某在漯河市中心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300.57元。2025年6月24日,经鉴定公司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某左肾损伤,不构成伤残。徐某某父亲支付鉴定费用700元。
另查明:徐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保险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赔付徐某某医疗费2014.98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年满九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其对从操场快速跑回教室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认知。因此,其在奔跑回到教室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系其忽视自身安全保障所致,存在主要的过错。虽然被告西平县某小学对学生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义务,但对于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的义务,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在未及时联系上家长的情况下也未将其送医,未充分尽到救助、管理的义务,故本院酌情确认西平县某小学对徐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某某自行承担70%的损失责任。被告魏某某的行为系履行被告西平县某某小学的职务行为,原告要求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的数额,原告已通过医保报销的费用应予以扣减,原告自行投保的人身意外险予以赔偿的费用,不受损害补偿原则不得双重受偿的约束,不应扣减。本院判决被告西平县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2195.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当下社会,校园安全备受关注,此案明确了校园伤害事故中责任划分的边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一定认知,但仍需学校加强安全保障,学校未充分履行及时救助义务需担责,这警示学校要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同时,认定学生自行投保意外险获赔不受损害补偿原则约束,厘清了不同赔偿途径的法律关系,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此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普及了校园安全责任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学校、家长和学生各方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不予认定“砍头息”,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7日,被告冯某某与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在线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冯某某按案外人姚某要求向案外人某互联网公司转账50600元,该互联网公司随即又向案外人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账45650元。随后,原告向冯某某发放贷款220000元。借款发放后,被告冯某某偿还六期借款本金共计110000.02元,利息清偿至2023年9月20日。
另查明,姚某系原告公司前员工。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系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下属子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冯某某向河南某互联网公司转账50600元,该互联网公司随即向与原告同属于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账45650元,原告随后向被告冯某某发放借款220000元。结合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本案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关联关系,冯某某→河南某互联网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转账时间、原告向冯某某发放贷款的时间顺序,可以推定,冯某某按“姚某”指示转账给河南某互联网有限公司的50600元系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预先收取的两年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被告冯某某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69400元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本院核算,被告冯某已偿还的110000.02元,偿还利息金额为22144.55元,偿还本金金额为87855.47元,下余未还借款本金为81544.53元。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81544.5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否定“砍头息”、规范金融借贷行为的典型案例。实践中,部分借贷机构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取费用等方式变相预先扣息,加重借款人实际负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关联关系等事实,准确认定“砍头息”行为,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将预扣利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裁判明确宣示“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警示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变相突破利率限制、增加融资成本。本案对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引导金融市场诚信经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展现了司法在维护公平交易、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康某与焦某离婚纠纷案
—柔性调解厘清抚养义务,引导理性对待子女教育投入
基本案情
康某与焦某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康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25年6月,康某再次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焦某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费、大学学费及生活费等问题协商未果。
裁判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即将成年并迈入大学,父母是否需承担其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明确要求,成年子女的大学生活费用更多基于亲情与道义,而非法定义务。经过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儿由被告焦某抚养,原告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关于女儿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协商,不作强制要求,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离婚纠纷,夯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链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边界,避免“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倡导父母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成年子女适当支持,传递家庭温暖。法院在依法化解离婚纠纷的同时,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科学沟通,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刚性约束”与“柔性化解”并重的司法理念。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法律与亲情的关系,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尊重了父母对成年子女教育费用的自主决定权。
刘某某与某眼镜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界定专业服务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刘某某在某眼镜销售部为其8岁孩子配制一副价值2000元的防控眼镜,商家承诺“一年内度数增加50度免费换新”。2024年8月复查时,该销售部通过检测获取了孩子的眼轴长度数据,但仅口头告知“增长25度属正常范围”,未将专业眼轴数据换算并明确告知实际近视度数已增长超过50度的事实。2025年3月,刘某某从他处得知孩子度数早已大幅超标,故以销售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其丧失免费换新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专业性商品或服务时,负有主动、真实、全面告知重要信息的义务,且应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被告作为专业机构,在作出“度数增加免费换新”承诺后,仅提供眼轴数据而不作合理解释与换算,利用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承诺是否成就,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刘某某购镜款2000元。关于刘某某主张的视力加深赔偿,法院认为近视加深受多重因素影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此次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专业性服务领域,实质化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明确经营者解释说明义务的典型案例。判决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从“提供真实数据”深化为“以通俗方式解释数据含义”,有效打破了因专业壁垒形成的信息垄断,防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术语规避合同承诺。它明确警示,在医疗、验配、金融等专业服务中,经营者不得以“告知了专业信息”为由免除其确保消费者真正理解的实质义务。本案在支持消费者核心诉求(退款)的同时,对因果链条复杂、证据不足的衍生损失(视力加深赔偿)未予支持,体现了依法维权、责罚相当的裁判理念,既有力维护了消费公平诚信,也为专业性服务行业的规范经营划定了清晰边界,对引导经营者诚信履约、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王某等64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高效执行解“薪”愁,司法为民护民生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王某等64名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刘某在登封某项目从事木工施工。工程结束后,刘某未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经多次催讨无果,王某等人遂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承担支付义务的建筑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王某等人于2024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关乎基本民生,西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由执行干警梅泽宇具体承办。执行法官迅速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但初期效果不佳。为打破僵局,执行干警细致摸排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某一被冻结账户近期将有款项进入,随即对该账户予以重点监控并持续冻结。同时,再次向建筑公司负责人严正告知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若仍不履行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最终,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与不懈沟通下,建筑公司负责人认识到逃避无法解决问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将拖欠的80余万元工资款全部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案款到账后,法院第一时间完成发放,64名农民工被拖欠已久的“血汗钱”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效兑现胜诉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生动体现。执行法官面对涉众型欠薪案件,快速反应、精准施策,通过及时有效的财产查控与严肃的法律后果告知,形成强大执行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在短时间内为64名农民工追回全部欠薪,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成功执结,不仅彰显了司法权威与温度,也警示各类用工主体必须恪守诚信、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理性维权。人民法院通过高效有力的执行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为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朱某申请执行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依法执行赠与婚外返还,守护婚姻财产与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发展为婚外不正当异性关系,期间陈某累计向谢某转了多笔大额款项。2024年11月,朱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谢某返还朱某25万余元及利息。因谢某不予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朱某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梅泽宇对谢某名下财产进行了详细核查,查封了谢某名下一套房产。因谢某不接电话、行踪不定,为此,执行干警多方查找线索,后在申请人的配合下,得知其准备出售房屋,遂在房屋销售处蹲点,成功将谢某带回。随后,执行干警梅泽宇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房屋进行拍卖。得知房屋会被拍卖,谢某顿时慌了神,主动联系亲友筹钱,最终将所有钱款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爱情本无无错,但违背公序良俗和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必然不被法律所支持,尤其是婚外赠与行为,不仅是对婚姻忠诚原则的严重背离,更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公然挑衅。在法律层面,行为被明确认定为无效,既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产生赠与者所期望的法律效力。希望每个成年人能够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自我克制,时刻谨守法律的边界与道德的底线。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爱情、珍视家庭、崇尚法治与美德并行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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