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0 08:54:29


春风送暖 法护芳华。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有之责。平舆县人民法院甄选一批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与引领功能,用司法力量守护妇女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护盾”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张某某因被申请人王某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进行死亡威胁,导致其长期处于恐惧之中,遂向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裁判结果 

  平舆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审查认为,通过射桥镇派出所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知,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属实,考虑到申请人张某某面临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能性较大,故对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使用殴打等方式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03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重要制度,是家暴受害者抵御暴力、守护自身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旨在为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本案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家暴不是“家务事”,隐忍绝非解决之道,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亦可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报警记录、伤情照片、视频音频等相关证据,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家庭主妇”离婚获经济补偿 “隐性付出”终被“看见”

——原告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钱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子女三人,二人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其他重大夫妻共同财产作分割,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对该诉求不予认可。

     02  裁判结果 

  经平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综合考虑刘某长期以来承担更多抚养子女、日常生活等家庭事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钱某就夫妻共同财产补偿给刘某14万元。

     0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在日常生活中,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照顾子女等琐碎的家务劳动虽不能给家庭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甚至被认为是不值得一提的“小事”,但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必然会牺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家庭提供更多无法量化的支持。肯定“隐性付出”对家庭的贡献,有利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也维护了“家庭主妇”的合法权益。 

     

  依法守护离异母亲探望权——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王某(男)于 2022年4月登记结婚,于 2022年11月生育婚生子王某某,二人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子女抚养归属。

    02  裁判结果 

  经平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赵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赵某对婚生子王某某享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由双方协商。

    03  典型意义 

  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夫妻关系,探望权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减损。对于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在裁判中明确母亲的探望权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确保母亲实质性参与孩子的成长。通过司法介入修复家庭裂痕,确保子女能够在母爱不缺席的环境中健康成长,这不仅从根本上保障了子女的利益,更是实现了对母亲情感需求的司法救济,以司法温度筑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防线。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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