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0 08:59:58


汝南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妇女权益司法保护质效,努力让广大妇女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汝南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老年妇女权益、家庭财产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女性劳动权益、婚姻家庭忠实义务等重点领域,依法保护妇女在人身、人格、财产、劳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引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营造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风尚。

01

老年离婚案件中依法给予经济帮助

保障老年妇女基本生活权益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70周岁)与被告王某(女,63周岁)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22年双方复婚,复婚后仍因生活琐事持续发生矛盾。李某先后于2023年、2024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李某搬离居所,双方分居超过一年,李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再婚、复婚后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王某年事已高,城乡养老金数额较低,生活较为困难;李某养老金收入较高,具有负担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之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王某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李某支付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6729元;李某一次性给付王某经济帮助款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障老年离婚妇女经济权益的典型案例。老年妇女往往因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水平等因素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离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司法保护的重点。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明确“年老”属于法定经济帮助情形,坚持生存权优先理念,通过裁判平衡双方利益,确保老年妇女不因婚姻解除陷入生活困境。判决既体现法律刚性,又彰显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倡导夫妻间相互扶助、离婚不离责的文明风尚,为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指引。


02

抚恤金分配优先照顾生活困难老年配偶

弘扬优良家风

——张某某等诉陈某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再婚夫妻,共同生活17年。张某与前妻育有子女五人,长子张某1及前妻方某已先于张某去世。2022年7月张某去世,其子女办理丧葬事宜。陈某领取张某死亡后的抚恤金48812元、丧葬费5000元。张某四名子女及长子张某1之女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系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物质补偿,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代位继承,王某主张分割抚恤金缺乏法律依据。丧葬费5000元由实际办理丧葬事宜的子女享有。陈某年已77周岁,无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生活相对困难;张某子女均有稳定收入或退休金。结合陈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长、精神依赖程度高、后续生活保障需求大等因素,对陈某予以适当多分。判决:四名子女各分得抚恤金5000元,陈某分得抚恤金28812元;丧葬费5000元归子女所有。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妥善处理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坚持优抚困难亲属、弘扬家庭美德的裁判导向。抚恤金分配应优先照顾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尤其应保护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实际困难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老年丧偶妇女予以倾斜保护,体现司法对老年人的特殊关爱。裁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尊老爱幼、孝老爱亲的优良家风,推动形成家庭文明、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03

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厘清赡养与土地流转边界

——罗某诉赖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女)早年丧夫,与长子赖某均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0年左右,罗某将其名下1.4亩耕地交由赖某耕种,赖某据此履行赡养义务。后双方因赡养问题产生矛盾,罗某要求赖某返还承包地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赖某以不耕种案涉土地则无力赡养为由抗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罗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自主支配土地经营权。双方基于亲情与赡养形成口头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罗某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不得以耕种父母土地为前提条件。案涉土地流转系亲情互助,非等价有偿商业行为,对罗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赖某返还罗某1.4亩承包地;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厘清赡养义务边界的典型案例。农村土地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妇女土地权益不容侵犯。人民法院明确: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父母基于亲情交由子女耕种,未约定期限的可随时收回;二是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以地换赡养”等条件,坚决否定以不履行赡养要挟占有父母土地的行为。裁判兼顾法律规则与农村伦理习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对化解农村涉老涉土地纠纷、树立孝老敬老风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04

调解化解借调期间社保争议

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某诉汝南县某甲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原系汝南县某乙医院医生,2013年2月借调至汝南县某甲医院工作,2021年6月离职。借调期间,两家医院均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相关费用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理念,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借调期间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责任,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背靠背调解,细致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汝南县某甲医院一次性补偿王某应由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费用共计6万余元;双方劳动关系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维护女性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借调期间用工主体责任易出现推诿,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为民理念,通过柔性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及时为女性劳动者挽回损失,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裁判明确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对保护女性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05

认定婚内擅自赠与共同财产无效

保护无过错妇女财产权益

—刘某诉王某、张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张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2年,张某与被告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在两个月内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14110元。刘某发现后要求王某返还,王某拒不返还,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王某,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取得案涉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全额返还。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刘某14110元。各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婚姻中无过错妇女财产权益、维护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全额返还财产,旗帜鲜明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与婚姻家庭伦理秩序。裁判明确法律底线,倡导夫妻相互忠实、恪守婚姻道德,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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