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诈骗案件,被告人吕某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吕某某(32岁),系西平县人和乡谢老庄村委村民。曾因犯强奸罪,1998年11月3日被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8月7日减刑释放。又因抢夺公私财物、介绍卖淫,2004年8月2日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08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西平县人和乡高桥村民张某某家盗走时风四轮车头,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65元。2009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西平县城东关居委康李村柳庄冯某某租住的院落,盗窃脚蹬三轮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00元。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窜到漯河市,以给郭某某、谢某某、娄某某、毛某某等人安装太阳能为由,冒充漯河市太阳能专卖店的负责人,骗取郭某某等人现金4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吕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