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驻马店中院从全市法院范围内特别征集选编四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以营造全社会关爱妇女群体的良好氛围。
制裁婚内漠视扶养义务行为,依法守护患病妻子权益 ——赵某某诉王某扶养纠纷案
赵某某(女)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22年4月生育一女。赵某某怀孕期间检查患有甲亢疾病,因孕育孩子未接受规范治疗,导致赵某某面容改变、眼球突出,后赵某某生育孩子后进行了规范治疗。因王某长期在外务工,对赵某某的情况不管不问,也不给予治疗,赵某某及其女儿只能在娘家居住生活,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由赵某某母亲负责。赵某某请求判令王某尽到照顾和治疗义务并支付住院治疗费用。王某辩称,赵某某需要证明其不具有生活能力,王某才肯承担义务,且王某只认可医疗费用,其他费用不认可,外出务工是因为赵某某及其家人吵闹才不得已出去的,王某愿意承担分开之后的医疗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王某辩称赵某某无法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因此其不应承担扶养义务,但本案中赵某某眼球突出较明显,造成容貌改变,因该疾病原因造成赵某某劳动能力受限,缺乏一定劳动能力,故王某的辩称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王某应当依法承担扶养责任。而王某在赵某某住院期间既未进行照料,也没有为赵某某按时缴纳新农合费用,造成相关费用无法得到报销,增加了赵某某的负担。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酌定判决由王某共计承担医疗费30000元。
本案系家庭生活中途出现不幸后,促进配偶间相互扶持、维护家庭和谐的案例。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是责任和担当,夫妻关系的建立在赋予婚姻双方特殊身份的同时,也衍生出相应的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更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而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一般表现为满足困难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妻子赵某某婚后因患有甲亢疾病需要治疗,且术后仍缺乏一定劳动能力,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但在治疗期间身为丈夫的王某怠于履行扶养义务,既没有对赵某某给予照顾,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人民法院综合双方的生活需要、经济能力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依法判决王某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以履行扶养义务,有效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实现家庭稳定和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筑起家暴“隔离墙”——麻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麻某某(女)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某对麻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麻某某长期处于恐惧之中,麻某某认为其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2025年11月18日,徐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麻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对麻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麻某某面部受伤。派出所出警后,向徐某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鉴于自身安全持续受到威胁,麻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徐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并禁止徐某某进入其住所。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某对麻某某实施殴打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麻某某面临再次遭受暴力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禁止徐某某使用殴打等方式对申请人麻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法律武器。本案中,法院及时依法作出裁定,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为受害人麻某某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律保护伞”,有效阻断了不法侵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本案的公正处理,为广大身处困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树立了信心,引导她们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在遭遇家暴时,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全社会共同抵制家暴,营造关爱受害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丈夫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诉请全额返还获法院支持——刘某诉王某、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7年,刘某(女)与张某登记结婚。2022年,张某结识王某并与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刘某多方调查发现丈夫张某在出轨期间,为了向王某表达爱意,两个月内多次向王某转款合计14110元。刘某要求王某返还款项遭拒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丈夫张某赠与的所有财产并支付利息。诉讼中,三方均认可张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张某与妻子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赠予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妻子刘某不知情且未同意情况下,该行为是为了与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王某无合法依据及证据证明其收受财产的正当性,应将受赠财产予以返还。遂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所有受赠财产14110元。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本案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女性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保护。同时,本案也对社会公众起到引导作用,倡导公民遵守婚姻道德,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自觉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男方家暴出轨有过错,财产分割护妇女权益——李某诉职某、职某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李某(女)与职某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职某富系职某父亲。婚姻存续期间,职某对李某实施家暴且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3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案涉房产、车辆因事实未查清未作分割,李某遂诉请分割案涉财产,要求职某按评估价值支付补偿款36.27万元。案涉房产系婚后购买登记在职某名下,职某父亲支付首付款11.71万元,尚有贷款332478.85元未还;案涉车辆登记在职某父亲职某富名下,生效判决已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有贷款96287.75元未还。经评估,房产价值520900元、车辆价值92800元,李某支出评估费6504元。庭审中,职某不同意李某分割方案,职某父亲职某富辩称首付款系单独赠与职某、车辆系赠与自己,还要求李某返还其偿还的车贷。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产、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依据民法典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结合房产、车辆的登记、实际占有使用现状,法院判决案涉房产、车辆均归职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扣除房产首付款及未还贷款后,考量职某家暴、出轨的过错情形,确定李某分得房产剩余价值的60%,职某支付李某房屋补偿款42792.69元;车辆评估价值低于剩余贷款,该负价值由职某自行承担;职某另支付李某评估费767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及职某父亲的相关抗辩主张。
本案是法院依法维护离婚纠纷中无过错女方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彰显司法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对职某家暴、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未按均等比例分割财产,而是倾斜保护无过错女方权益,让过错方承担相应财产后果。同时,法院精准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兼顾财产出资客观事实与女方合法权益,依职权调取关键证据、委托财产评估,合理分配相关费用,降低女方维权成本。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既彻底化解离婚后财产纠纷,又以公正裁判传递反对家暴以及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鲜明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