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扒窃逃下车 拒抓捕行凶构抢劫

  发布时间:2009-07-17 09:04:20


   被告人闫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后被当场发现,在抗拒被害人抓捕过程中,用凶器致伤被害人,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窜至一辆从驻马店市发往新蔡县的客车上。行驶途中,被告人闫某某割破坐在与其相邻的乘客王某某裤子右后兜,盗取现金1400元。又盗取其右侧座位上的李某某现金50元。当公共汽车行驶至汝南县汽车站,王某某准备下车时,发现其裤子右后兜被划破,钱被盗走,即怀疑是坐在其身后的被告人所为,遂紧抓住被告人不放,让被告人把钱拿出来。李某某发现自己的钱被盗,也抓住被告人不放。后王某某与被告人厮拽着下车。二人在车下厮打中,被告人致王某某及其妻轻微伤。李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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