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十岁的汝南县三桥乡唐寺村普通村民白某某(女)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并且还是犯贪污罪。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追缴的赃款4000元,予以没收。
原来,被告人白某某曾任汝南县三桥乡唐寺村委会妇女主任,2005年之后不再任职,但其仍受村委会委托和该村妇女主任黄某某一起组织村里的计划生肓管理工作,并协助乡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在收取本村唐冠军、余向丽夫妇超生的社会抚养费12600元后,与黄某某一起找到该乡分包唐寺村计划生肓工作的王某某,被告人提出私分该笔款项,二人同意。三人商议后,被告人和黄某某各分得4000元,王某某分得4600元。后由王某某负责弄一张社会抚养费发票给唐冠军。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退出赃款4000元。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接受委托与他人负责本村委会计划生育管理、协助乡人民政府征收本村委的社会抚养费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票、收款不入帐的手段,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2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白某某先提出贪污公款的犯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且能退出自已所贪污的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