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子女抚养费该怎么支付?

发布时间:2026-04-14 09:05:23


基本案情   
近日,泌阳法院泌水法庭审理王某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中,李某同意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但要求抚养费直接支付给孩子的奶奶,原因是李某外出务工期间,孩子一直由其奶奶照顾,且王某一直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喜欢挥霍钱财。为不改变孩子现有生活状态,李某同意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继续跟着奶奶一起生活,但抚养费交给孩子奶奶才能保障抚养费实际用到孩子身上。最终,通过共同协商,王某同意了李某的抚养费支付意见。 那么,若共同协商不成,在什么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才可以直接支付给爷爷奶奶等相关亲属?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法官说法   
实践中,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能因长期外出务工、责任心不强或者存在其他恶习等原因,并没有亲身照顾孩子衣食起居,往往由其父母等亲属帮忙照顾孩子。此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担心抚养费被挪用、挥霍,不能实际用到孩子身上,要求将抚养费直接支付给实际照顾孩子的亲属,以保证抚养费真正为孩子所用。上述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第一,孩子确由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委托其亲属照顾,其亲属也确实承担了长期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照料、教育医疗等事宜,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关系,而非偶尔照料。 第二,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比如直接抚养人有不务正业、挥霍钱财等恶习,致使抚养费没有实际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支出。 除上面的两个条件,还需要说明几个问题。一是抚养费包含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般是支付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而不是直接交给未成年子女。因其受年龄限制、心智尚未成熟,缺乏独立管理财产的能力,不利于抚养费的恰当使用,也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二是无论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挥霍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一方仍需按照约定或判决书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直接抚养一方的过错而免除。三是若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存在法定可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另一方可与其协商或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婧    

文章出处:泌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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