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的,还是“我们”的? 发布时间:2026-04-16 16:23:18
彩礼纠纷多数发生在作为恋爱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之间。但出嫁的女儿以其与父母存在关于彩礼的保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父母返还所“保管”的彩礼,其法律性质应如何界定?女方家庭内部应如何分配与返还?汝南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彩礼案件,让我们看看法官是怎么处理的。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母女关系。经媒人介绍,原告张某与王某男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5年农历正月十六,王某男按照当地民间习俗,向原告家庭给付彩礼款共计88000元。该笔彩礼款实际由被告刘某代为接收并保管。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返还其代为保管的彩礼款,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并抗辩称该笔彩礼款应当由原告及其父母三人均分。双方就彩礼款的归属与返还数额协商未果,原告遂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为保管的88000元彩礼款。
裁判结果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给付彩礼这一习俗的本源上来讲,彩礼本质上是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传统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在传统习俗下,其确实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乃至一定程度的物质补偿功能。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的物质性补偿功能应当趋于弱化。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当下的彩礼给付不仅被视为男方家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及其父母附条件的赠与,更向祝福新人、支持新婚夫妻组建家庭及提供共同生活物质保障的方向演进。若机械地将彩礼认定为仅对父母的补偿,将背离现代婚姻家庭的伦理基础;若认定为仅对原告个人的单独赠与,也忽视了传统习俗中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因此,将该笔彩礼界定为男方家庭对原告及其父母的共同赠与,认定三方对受赠财产共同享有利益,既尊重了彩礼传统习俗,又兼顾了公平原则与新婚夫妻的实际需求。考虑到被告作为母亲对原告的长期养育付出,以及本地农村习俗等客观情况,本院并未支持全额返还或均分的诉求,而是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本案的裁判结果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家庭给付的彩礼不应单纯视为对女方父母的单纯物质补偿,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及其父母的共同赠予,旨在祝福并支持新人组建家庭,确立彩礼作为支持新人组建新家庭的现代定位,摈弃彩礼作为单纯物质补偿的陈旧观念。在尊重传统与兼顾现实相结合的基础上,将彩礼精准界定为对女方及其父母的共同赠予,并根据父母养育付出、本地习俗等维度的交叉考量,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返还金额。这不仅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妥善修补了涉诉母女的亲情裂痕,更对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让彩礼归于礼,对弘扬文明的时代新风尚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赵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