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致人亡 判三缓四并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17 09:09:57


    7月13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飞系新蔡县商贸中心屠宰稽查队一中队副队长。2009年1月7日,其带领该队队员到新蔡县棠村镇对未在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的屠宰户进行处罚。上午10时许,李飞与棠村镇副食品经营处主任赵营发生争执,李飞用手抓着赵营的衣领,照赵营胸口撺两拳,并推搡两下,过了五分钟左右,赵营出现呕吐,出虚汗等症状。经送往棠村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点30分死亡。被害人赵营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和心肌梗死。赵营死后,新蔡县食品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与其妻子达成抚恤补偿协议,补偿赵营的父亲、儿子、妻子丧葬工亡补助金共计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赵营发生争吵,并对宋贺营进行撺、搡导致赵营心肌严重缺氧,因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其具有预见撺、搡他人会造成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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