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桌损坏学生修 造成伤害学校赔

  发布时间:2009-07-17 09:11:30


    7月13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十里铺乡黄店小学赔偿原告小可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45921元,原告小可的监护人承担21690元。

    黄店小学校长在开班主任会时安排,每班桌凳修理费160元,承包给各班。原告小可的班主任黄安在班里安排学生,谁的课桌坏了若不会修,就让家长来修。2009年2月28日原告小可所用课桌自然损坏,原告便从家里自带工具到学校修理课桌。在修理过程中,原告不慎被钢钉损伤眼睛,共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12767元,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小可的班主任安排学生,谁的课桌损坏,自己不会修,由其家长修理,应视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被告黄店小学对其教育设施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学校将本应由校方承担的义务转给学生,致使发生原告眼部受伤的事故,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杜某从家中拿工具准备到校修理课桌时,其监护人应当制止而未制止,未能很好地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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