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家族闹纷争 弟帮父伤兄获刑

  发布时间:2009-07-17 09:25:03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勇志伤害其兄王永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害人王永成与被告人王勇志分别系王文远之长子、次子。2004年10月24日下午5时许,王永成(已与王文远分家)因家庭琐事与其父王文远发生纠纷,并将其父家中物品砸坏,王文远报警,后汝南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王文远家中,遂电话传唤王永成于次日上午到西大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办案民警离开后,王永成再次来到其父王文远家,并和其父吵骂、厮打。被告人王勇志见状即与其兄王永成厮拉,二人厮拉过程中,王文远持铁锨致伤王永成头部、手臂和腿部。随后王文远再次向西大街派出所报警。王永成的伤情经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属轻伤。2005年,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文远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王勇志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3月13日被拉萨铁路公安处刑警队抓获。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勇志伙同其父王文远对被害人王永成的身体进行伤害并致王永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勇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系亲兄弟关系,被害人王永成作为王文远之子多次与其父发生纠纷,砸损其父的财物,在其父报警后,不按公安机关通知的时间解决纠纷,一日内两次到其父家中纠缠,对此案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法律惩罚犯罪,但也主持正义,尊重社会伦理道德,维护家庭、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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