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媳偷拿兄嫂钱 虽系亲属照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17 09:30:25


    被告人邢某系被害人李某的弟媳,其利用持有李某家的房门钥匙之便,窜入李某家中,顺手将李某家抽屉内的现金21000元钱盗走,而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丈夫和被害人李某丈夫系同胞亲兄弟,邢某、李某为妯娌关系。两家同在汝南县汝宁镇井巷街62号院一小楼内居住,双方互有对方家的钥匙,平时兄弟及妯娌之间关系尚好。2005年2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邢某趁李某夫妇外出之机,用随身携带李某家的钥匙将李某的房门打开,窜入屋内,用起子把抽屉撬开,将李某存放在抽屉内的现金21000元钱盗走。李某当晚回家后发现现金被盗,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邢某把赃款退还李某。2008年5月,被告人邢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因双方系近亲属关系,被告人所盗取的财物虽属近亲属的财物,但盗窃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处罚时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鉴于被盗钱款己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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