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车致人受伤 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9-07-22 16:44:49


    7月9日,遂平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被告马飞之父马伍赔偿原告张娜医疗费等损失4188.80元。

    2009年1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乘坐其夫王新建驾驶的豫Q6221号银钢牌摩托车沿遂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砖头李附近路口时,与被告马飞驾驶的一辆钱江牌无牌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娜左足跟腱断裂。当日原告被送往遂平县花庄乡卫生院治疗,后又转入驻马店骨科医院住院,花医疗费2832.20元。调解不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808.80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马飞作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在前方有运货车辆视线不明的情况下突然左转弯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造成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为此应承担本案相应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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