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法院审结一精神病人残杀幼女案

  发布时间:2009-07-22 16:48:24


    日前,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杜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杜某将本村委村民马某某的女儿马某(现年6岁)领回家中,用木棍朝马某头部进行击打,致使马某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马某系钝器作用于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杜某系分裂症后抑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杜某作案时分裂症后抑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到其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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