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未交保费 又无保险单 发生事故后 仍然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22 16:58:25


    日前,遂平法院审理一起被保险人既未交保费,又不持有保险单而要求索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找到个体运输户原告李某,劝说李某为其车辆购买保险。李某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王某提出本人先垫付保险,李某同意,遂向王某出具借据一份。数日后,李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2008年1月5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2008年2月1日,李某的车辆在湖南发生事故,经李某通知,保险公司出险,认定事故为保险责任。李某在索赔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未交保费且不持有保单为由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已和原告就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的交付达成协议,并且原告已实际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因此,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虽不持有保单,但不影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有效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