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又重审 三次开庭两案解

  发布时间:2009-07-22 17:22:02


    看着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新蔡县人民法院砖店法庭的承办法官才长出一口气。2009年7月2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

    被告刘某在承包某一路段施工工程期间,原告马某、段某分别为被告送石子、沙子。被告刘某分别欠原告马某料款175187元、欠原告段某料款38305元。二原告分别于2007年4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货款及利息。新蔡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判决。后被告均提起上诉,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新蔡县人民法院指定由该院砖店法庭重审该两案。接到案件后,砖店法庭的承办法官非常重视,认真分析该两案发回重审的原因和原、被告诉争的焦点。经分析该两个案件被告欠钱的事实和数额非常清楚,只是被告不愿意还钱,利用法律的规定拖延时间。在该两案前两次开庭调解时,原、被告调解意见差距较大,同时被告均表达消极的态度,表示该两案如果判决又是上诉的案件。对此,该庭承办法官积极和原、被告多次电话联系,讲明利害关系,并让双方换位思考,多为对方考虑,要报有诚意,要互相让步,不要无谓的在打官司上浪费时间。在第三次开庭时进行了长达四个小时的调解,最终两原告大度的放弃近9万元货款,使一起实际欠款为21万多元的案件以12.5万元达成协议,并全部予以履行,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双方同时表示以后在生意上还会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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