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登记的利弊

  发布时间:2009-07-22 17:39:09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虽然有的男女双方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已经同居,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不能算是夫妻关系确立。

    但是仍然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男女因为各种原因,回避办理结婚登记。这些理由主要有:

    不登记感情不好了即可分道扬镳,登记后还要办理离婚手续,太麻烦。  

    现在不想要孩子,不存在办理户口的问题,不用急于登记;如想要孩子,也可逃避计划生育国策.

    登记与否都是男女同居生活,不登记而同居的法律并不禁止,别人也无权干涉,不履行婚姻生活的义务,等等。

    殊不知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只以夫妻名义同居,会有许多重要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没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利后果有很多,例如:夫妻关系没有确立,一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方死亡时,他方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无法正常办理户籍登记,一方想解除容易可给不愿解除一方造成痛苦,甚至出现骗婚,等等。

    总之,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利益难以受到保护,权衡利弊还是结婚登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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