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小锋盗窃案件时,采纳公诉机关发表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处被告人张小锋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判决。
被告人张小锋系平舆县辛店乡黄寨村委后张村人。1995年12月5日夜,被告人张小锋伙同张汉林(已判刑)窜到平舆县辛店乡黄寨村委前张村民张狗班家,撬窗入室盗走一头黄色母牛,价值2000元。1995年12月5日夜,被告人张小锋伙同张汉林(已判刑)、宋好学(已判刑)窜到平舆县辛店乡黄寨村委后张村民张小华家,拨门入室盗走一头黄色母牛,价值1500元。
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同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当庭作出判处被告人张小锋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