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日常琐事,父子却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意气用事的父亲持刀将儿子头部砍伤,没想到这一刀一下却断送了儿子的性命,酿成一起家庭悲剧。2009年7月23日上午,确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谷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2月5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因其子晚上在外与同学喝酒到十点多还未归家,便打电话催促其子快点回来,其子甚不耐烦,归家后与谷某因此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意气用事的谷某顺手抄起菜刀照其子头部砍了两下,将其头部砍伤。后谷某之子被送往确山县妇幼保健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谷某之子于当日凌晨5时死亡。经确山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谷某之子头部损伤致颅骨骨折属轻伤;谷某之子系厮打、损伤等诱发冠心病发作而死亡。其头部损伤是诱发冠心病发作而死亡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谷某故意伤害其子导致其头部损伤,该损伤是诱发其子冠心病发作而死亡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被告人谷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谷某应对其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被告人谷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一个主要诱因,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被告人谷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谷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已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