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官民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09-07-27 15:35:3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城市拆迁、征地补偿、土地权属争议等各类件大量增加,一些群体性诉讼和上访等事件大量涌现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针对这种不稳定不和谐的特点,泌阳法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工作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

    一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协调解决行政纠纷工作中。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始终把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坚持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更新审判理念,强化协调意识,主动积极地开展行政争议的协调,能够用协调方式解决的行政纠纷尽量通过协调和解决纷争。

    二是把握一切有利时机促成和解。通过庭前协调、庭审协调、庭后协调的有机结合,使协调和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中。对当事人矛盾尖锐、政策性强、涉案人数多的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提前介入做疏导工作,及早掌握有利于协调的各种信息。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庭审过程中的当事人面对面协调或庭审后的当事人背靠背协调等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明理析法,阐明案件的是非利害关系,促使其达成和解。对一些开庭易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在答辩期内、证据交换阶段积极开展庭前协调,避免矛盾升级。

    三、坚持自愿合法与效率的原则。在审判中始终把握行政案件协调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这一尺度。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和解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是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协调方法。在行政审判的协调工作中,协调方法、和解技巧正是协调成功的有力武器。协调中认真倾听原告意见,摸清其心理状态,探求其诉讼目的,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准当事人间矛盾所在,对症下药进行协调,与被告沟通交流,明确向其指出错误,促使其主动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涉及民事权益的行政裁决、房屋行政登记等案件,先搁置行政争议,通过解决民事纠纷来化解行政争议。对当事人因存在法律理解偏差或事实认识错误而诉讼的,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合法权益。

    五是寻求多方力量协助协调和解。对一些涉及地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必要时请求地方党委、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对涉及房屋权属登记、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充分借助村委会、居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开展协调。对涉及较强专业性问题的案件,积极邀请相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协助协调。

    多年来,泌阳法院一直严格按照所规定的协调原则,释明法律,耐心疏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划清是非曲直、责任大小进行庭内外协调,化解官民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确保案结事了,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