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被判徒刑和罚金

  发布时间:2009-07-29 10:50:05


    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擅自建造烧砖场搞经营。日前,正阳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圣旦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正阳县付寨乡农民圣旦于2008年3月份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和付寨乡杨阁村民组的部分群众签订了10680平方米(16.02亩)的租地合同用于种植,租地合同签订后,圣旦不是在该宗土地上种植,而擅自改变该宗土地的耕地作用,建造免烧砖场,同时将其中的2453平方米(3.68亩)的耕地水泥硬化,3375平方米(5.06亩)的耕地用于建房,堆放沙、石子、石末等,严重破坏了该宗耕地的种植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圣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被告人圣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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