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牵羊盗窃巨款 自首退赃从轻判缓

  发布时间:2009-07-29 10:58:19


    2009年7月2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客车司机盗窃车主钱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系被害人邓某所雇佣的客车司机。2007年3月3日凌晨,尚某、邓某二人驾驶宇通客车从深圳返回驻马店,当客车行驶至湖北省孝感市高速停车区时,被告人尚某趁邓某在客车上熟睡之机,将邓某放在该车配件箱内30000元现金中的10000元盗走,到达驻马店后被告人尚某下车将所盗取的10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当日上午,被害人邓某发现客车上的10000元现金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某因被怀疑作案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区分局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尚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邓某10000元钱的事实,并从银行将10000元现金取出退还被害人邓某。2007年3月3日尚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6月4日案件移交汝南县公安局管辖。被告人尚某于 2009年6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尚某因被怀疑作案,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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