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锁定女司机 强奸未逞便抢劫

  发布时间:2009-07-29 11:21:29


    2009年7月2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贺某曾因盗窃罪于1990年11月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贺某在汝南县城东关一量贩门口等待乘坐女司机开的出租车,以找机会实施强奸。当日13时许,被告人乘上被害人李某某(女)开的出租车,称到汝南县城北一乡镇,将被害人李某某骗出汝南县城。当出租车行至县城北10公里处一偏僻村庄时,李某某见前方无路就起了疑心,不愿再往前走,并欲打电话求救。被告人贺某遂将李某某的手机夺下扔到路边,不让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逃下车,被告人追上撕扯李某某衣服将其按倒欲行强奸,李某某极力反抗,二人在路边地里扭打,被告人强奸未能得逞。后被告人见附近有人过来,就跑到李某某出租车内,将工具箱里的110元现金及扔在路边的手机抢走后逃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贺某在实施强奸犯罪未得逞的情况下,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贺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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