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为名行骗钱之实 虽出具借条仍构成诈骗

  发布时间:2009-07-29 11:22:55


    2009年7月27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曲某诈骗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初,家住河南省泌阳县的被告人曲某通过网上聊天结识汝南县的被害人张某。曲某、张某二人均已离婚。双方网上认识约半个月时间,被告人曲某即到汝南县城和张某见面,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人曲某以其在泌阳县开铁矿、开沙场需用款为名,从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共向张某“借款”二十六万九千元,并给被害人张某出具借条。2008年1月被告人曲某最后一次向张某借款后即中断与被害人张某联系,并与胡某结婚。后被害人张某找被告人曲某要钱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和被害人谈恋爱为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辩称向被害人借款均出有借据,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有能力还款却躲避被害人、拒绝还款,又与她人登记结婚。被告人以“与被害人谈恋爱、开铁矿借款并出具借条”的名义,隐瞒了其“不愿返还被害人钱款”的真相,证明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真实目的。被告人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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