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合同骗取钱财 受刑罚咎由自取

  发布时间:2009-07-31 10:55:53


    7月1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份,信阳市平桥区居民刘某与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商定,由张某为其在遂平县化肥厂购买化肥并送到信阳市,商定好价钱后,刘某按约定于2005年5月23日往被告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平县支行开户的个人账户上汇预付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提取现金后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用于挥霍及支付债务后外出逃匿。现赃款已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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