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队长不执法 贪污公款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9-07-31 11:10:17


    作为一名执法队长本应带头严格执法,而张某却利用这一职务之便多次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据为己有,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张某原系汝南县罗店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执法队长,2006年6月曾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5至2007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汝南县罗店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执法队长的职务之便,在收取本乡计划生育超生户吕某等10余户村民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采取开具虚假票据、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87220元据为己有。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已将赃款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负责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具假票据手段,将收取的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能积极主动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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