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系汝南县公安局一名民警,一年前与其妻崔某协议离婚,婚生一子跟随崔某生活。被告人聂某因酒后去崔某父母家探视其子遭拒绝,一时冲动对其前妻父母大打出手,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聂某因想念儿子,便与其叔等人酒后开车到崔某家欲看望其儿子,崔某父母以小孩已休息为由拒绝聂某看望。被告人聂某遂用砖块砸崔家的大门并辱骂崔某父母,后用拳头击打崔某父亲的面部,聂某还用脚跺崔某母亲朱某的面部、腹部,致朱某倒地,后聂某开车逃离。朱某随即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朱某右耳鼓膜穿孔属轻伤、崔某之父右眼挫伤属轻微伤。二人住院花医疗、检查、鉴定等费用共计1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崔某父母身体受到损害,应赔偿由此给二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聂某认罪伏法,并将赔偿款交到法院,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