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8-07 09:29:24


    民事调解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是防止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司法手段。近年来,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调解,特别是今年的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法院更是追求民事案件的调解率,相继都规定了较高的调解率。强调民事案件多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如果过于追求调解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避免以下问题。

    一是强迫调解。调解应当双方自愿,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案件就无法进行调解。审判实践中,为了达到要求的调解率,可能会违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强迫调解,甚至采取连哄带骗的方法进行调解,还有可能出现用胁迫的手段进行调解。  

    二是违法调解。调解应当采取合法的方法,不仅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有些法官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调解,分不清是非曲直,或不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这样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是以拖促调。《民诉法》规定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就采取拖的办法,不同意调解就不作出判决,仍然一味地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致使案件久调不决,甚至超审限。

    四是不能拒绝受案。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对那些不适用调解或根本无法调解的案件采取不予受理的办法,以免对这些案件的审判来影响案件的调解率。如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一些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缺席判决的案件同样无法进行调解。特别是缺席判决的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审结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较大。为了避免判决案件数量增加而导致调解率的降低,对这些案件就一律不予受理,造成了新的立案难,违背了案件调解的初衷。

    强化诉讼调解,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尽可能多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民事法官所期望和追求的,但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能片面地、盲目地追求调解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把握设定调解制度的初衷,才能真正做到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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