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督促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09-08-11 09:06:21


    督促程序具有简便、迅捷的特点,能促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得到迅速解决,促进商品流转,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但近几年却出现了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数量下降,许多当事人甚至于在法院舍弃督促程序而选择较为复杂的诉讼程序的现象,如单纯一个欠条就会按程序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适用督促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支付令案件在收费上不论标的额大小一律收费100元。这样,会使一些标的额较小的当事人不愿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据某院统计,支付令案件标的额在300至500元之间案件占到支付令案件总数的67%。2.由于对支付令异议没有任何限制而导致支付令丢失效率较高。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在支付令失效后,不得不转入诉讼程序,并重新缴纳诉讼费用。3.当事人对督促程序的认识不足,他们没有认识到督促程序较之诉讼程序,更能简便、迅捷地实现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和功能。4、据说在司法统计中,支付令不占所办案件数量中的任务数,故法院及法官们对申请此案件意向的当事人就引导其为起诉。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我们要实事求是的解决上述问题,主要还得依靠立法加以完善,上级的积极引导。1.修改支付令案件受理费用的统一标准,依照标的额大小按比例收取费用。2.对债务人异议作必要审查,适当限制债务人的异议权。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应提交相关证据。3.正当异议成立终结督促程序后,法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支付令申请费转为预交诉讼费,多退少补,而不必由当事人另行起诉。4.将此类案件作为法院审理的案件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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