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商业场所内盗窃他人钱财,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1、2008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在柏城商场大棚内盗窃王某现金500元及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价值200元;2、2008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在西平县商贸中心盗窃洪某某诺基亚1600手机一部,价值240元;3、2008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道安踏专卖店西临胡同盗窃白某现金150元及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价值7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