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小麦被冒领 谁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11 09:12:18


    [案情]

    原告  何某某

    被告 李某某 正阳县粮食局新阮店粮管所职工

    被告  正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正阳县粮食局新阮店粮管所与其它粮管所于2005年11月18日合并成立为正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新阮店粮管所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该公司享有和承担。2007年,原告何XX承包了豫南基地位于正阳县新阮店境内的170亩土地种植杨树,并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耕还林手册,根据政策规定由国家每亩补偿小麦150斤,由新阮店粮管所负责补偿发放。因被告李XX系该粮管所职工,负有本单位收购任务,就与原告协商应得到的补偿小麦由李XX领取,由李XX按新阮店粮管所的小麦收购价格将麦款付给原告,双方协商后,原告即将退耕还林手册交给了李XX,由李XX凭该手册领取小麦。而李XX持原告的退耕还林手册领取了原告应得的2007年上半年的补偿小麦12750斤后,于2008年1月不慎将该手册丢失,立即向新阮店粮管所会计张XX挂失,并声明只有李XX和何XX两人同时到场才可发放。退耕还林手册丢失后,李XX通知何XX后,何XX又重新办理了新的手册。2008年7月份,当李XX持新的手册去领取小麦时,被告知2007年下半年的12750斤小麦已被他人冒领,系经张XX的手发放的,李XX随即向新阮店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结果,为此,原被告协商未成,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审判〕

    本案中被告裕丰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裕丰公司承担。由于被告李XX对丢失的手册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对小麦被人冒领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限被告正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何XX一级优质小麦12750元;2、驳回原告何XX要求李XX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正阳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加以侵害,原告依照国家政策取得12750斤小麦的补偿所有权,现因二被告的过失, 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而原告将领取补偿小麦凭证—退耕还林手册交给被告李XX领取2002年上半年的小麦后,不慎将该手册丢失,因李XX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即及时向发放单位—裕丰公司的发放工作人员声明挂失,而被告裕丰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将挂失的12750元小麦让别人冒领。对此,本案中被告裕丰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裕丰公司承担。由于被告李XX对丢失的手册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对小麦被人冒领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正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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